男子利用AI创作中英双语色情小说,获利超22800元被判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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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如同一把“双刃剑”,合理利用能为社会带来好处,而滥用则可能导致风险加剧。近年来,AI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变得更加便利,但同时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近期判决了一起利用AI创作色情小说获利的案件,涉案的被告人柯某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因撰写色情小说被起诉

2023年8月22日,一条横跨四川和湖北的线索揭示了这起技术犯罪的内幕。

当天上午,大冶市东岳路派出所收到了一项情报:四川省绵阳市警方在侦查一起特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制售淫秽漫画案时,发现湖北大冶有异常访问某境外黄色网站的记录。专案组确认该IP地址来源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的一个小区。

东岳路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成立网络犯罪专班。侦查人员伪装成境外用户进入该黄色网站,发现一个名为“DarkXXX”的账号自2022年11月起,利用AI程序生成中英双语的色情小说,并通过另一网站进行销售,价格在15元至30元之间,支持虚拟货币支付。警方通过追踪资金流动和网络IP地址,最终锁定了嫌疑人——东岳路街道某小区的一名“95后”男青年柯某。

2024年8月31日,警方在柯某的住所将其抓获,并查获了其用来作案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随后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在审讯中,柯某如实交代了他利用AI技术撰写、发布及销售色情小说的事实。警方从其电子设备中提取了相关证据,包括AI生成的小说文本、交易记录和银行流水,证实了其犯罪行为及非法获利的情况。在其电脑桌面上,仍然保留着两份文件:一份是某平台的玄幻小说,另一份是准备投放至境外网站的色情小说。

2024年9月25日,该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小说进行了鉴定,确认其均属于淫秽物品,并查清了其违法所得金额。由于柯某是通过虚拟币收款并兑换成人民币,侦查人员调取了柯某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单流水,确认了其获利情况。在大量证据面前,柯某自愿认罪并退还了所有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认为,柯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AI技术制作、销售和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依法向大冶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依据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从“玄幻作者”到“色情小说作者”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柯某以营利为目的,借助AI程序撰写色情小说,并使用翻墙软件在境外黄色网站发布,同时在另一网站进行销售。在短短五个月内,柯某共发布了数十篇色情小说,非法获利超过2万元。经过鉴定,送检的7篇小说均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27岁的柯某是一位网络文学创作者,平时喜欢在家中撰写“二次元”题材的小说,并在相关平台上供读者付费阅读。他因创作量大而常在作者群中感叹:“收入太低,颈椎病都快写出来了。”

2022年11月的某个晚上,一条读者评论改变了他的命运——“不如去境外某网站写色情小说,AI一天能产3万字。”抱着好奇心,柯某下载了翻墙软件,访问该境外黄色网站,浏览色情小说,并通过另一家关联网站购买相关付费内容。眼前满是情色内容的情景令他大吃一惊:一部排名第一的小说每章定价20元,付费人数竟然达到“1.2万﹢”。评论区中更有人分享了教程:“设定关键词,利用AI扩展,月入五位数并非梦。”

柯某意识到,单靠正常的“二次元”小说已经不再吸引人,于是决定尝试撰写色情小说以获取收益。在浏览了两三部色情小说后,他掌握了赚钱的方法,并发现了暴利链条:AI生成框架、人工润色情节、虚拟币结算收入。

起初,他小心翼翼地“试水”,AI生成片段后手动修改,首篇小说售出超过100次。为了提高“产量”,他开始自己写一些内容,再从网上摘抄部分,最后将这些内容交给AI平台创作,柯某再对生成的作品进行润色,最终形成了一篇完整的色情小说。

“后来我直接输入关键词,AI就能自动生成3万字,我只需改改错别字。”最终,柯某完全依赖AI创作,为了逃避监管,他将小说分为“清水版”和“完整版”,前者在境外黄色网站引流,后者则在另一关联网站以15元至30元的价格出售。

就这样,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柯某利用AI创作了十余篇色情小说,并将其翻译成外文,发布在境外网站上,累计销售约760篇(次),共计获利超过22800元。“我发布的小说,售卖网站后台都有记录,网站抽取5%佣金,我能拿到95%的收益。”这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专生,直到被警方抓获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柯某在事后供述中表示,他当时心存侥幸,以为通过海外网站撰写色情小说就能逃避法律追究。“当售卖网站被封后,我在境外黄色网站看到有作者被抓了,为了逃避监管,我立即删除了在该境外黄色网站上发布的所有小说,并注销了账号。”在庭审现场,柯某深感懊悔。

然而,在大数据时代,即使拥有AI的帮助,删除所有痕迹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AI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柯劲松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现行法律尚未明确将AI生成内容归入“淫秽物品”范围的情况下,如何对柯某利用AI技术制作、贩卖、传播色情内容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进行定性?换句话说,其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其量刑标准是否应与传统犯罪手段保持一致?

“技术中立并不等同于价值中立。技术是一把刀,握住刀的人决定其善恶。”柯劲松在案件合议庭评议时,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于牟利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案中,柯某利用AI技术生成色情小说,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贩卖和传播,非法获利超过2万元,其行为符合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行为性质来看,柯某出于营利目的,利用AI技术生成淫秽内容并进行传播,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传统方式并无实质差别。AI技术作为工具本身并不违法,但利用该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技术的中立性并不意味着犯罪者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尤其在涉及淫秽物品等严重危害社会风气的领域,法律对行为的约束不应因技术手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其次,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柯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环境,还对公众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淫秽物品的传播不仅侵蚀社会道德,还可能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就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人工智能犯罪的法律应对与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环境的紧迫性

在量刑标准方面,针对本案的判决应与传统淫秽物品犯罪的量刑保持一致。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关注重点在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而并非其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因此,柯某利用AI技术制作淫秽内容的行为,在量刑时并不应因其技术的特殊性而受到不同的对待。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综合考量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也要参考其到案后的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和退还违法所得等因素,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大冶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柯某因制作、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并没收其作案所用的电脑、手机等工具。

【观察思考】

有效遏制AI犯罪,共建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工具与手段,比如利用AI换脸技术进行诈骗、生成淫秽物品牟利、制造虚假信息以及伪造身份实施诈骗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深远影响,其社会危害性远超传统手段。AI生成内容的门槛低且隐蔽性强,给司法实践和监管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AI生成违法内容之所以成为治理的难点,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律定性、技术追溯及跨境追责的复杂性。现有法律条文仍固守于传统犯罪框架,既难以清晰界定AI生成色情、虚假信息等新型违法内容的法律属性,也无从明确技术开发者、使用者以及传播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导致许多技术滥用行为游离于法律制裁之外。从技术层面来看,AI生成内容具备低成本和高隐蔽性特点,虚假身份轻易绕过常规验证系统,而电子证据也易于篡改,追溯困难,给执法增加了难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白皮书(2023)》显示,涉及AI的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采信率仅为38.7%,远低于传统网络犯罪,这暴露出技术迭代与证据规则之间的脱节。同时,缺乏跨境追责机制及协作治理能力,使得利用境外服务器规避监管的犯罪行为更加难以打击。

此次对AI生成色情小说案的判决,不仅揭开了技术犯罪隐蔽化和智能化的面纱,也暴露了AI时代内容安全治理的深层问题,明确了“在算法工具背后的人类操控者才是刑事责任的主体”,确立了“技术中立性不等同于免责特权”的司法导向,为全国类似案件在破解“技术黑箱”和统一裁判标准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

要防范AI技术的滥用现象,除了需要建立跨境联合治理机制外,还亟需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监管及强化平台责任等措施,构建更加有效的治理体系。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针对AI技术滥用的法律条款,明确技术开发者、使用者及传播平台的责任界限,以及AI生成内容的版权、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关键问题,确保法律条款全面且可操作。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第二,加强技术监管。建立监测预警系统,构建AI犯罪数据库,实时共享犯罪信息,提高预警和处置效率。建立统一的AI内容标识系统,便于公众识别和监管机构追踪。同时,全面监管AI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防止技术滥用。第三,强化平台责任。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企业制定AI伦理规范,建立行业自治机制。要求平台加强内容审核,并与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合作,对传播虚假信息的账号采取严厉措施,如关闭账号及纳入黑名单等。第四,加大宣传力度。在中小学和大学课程中增加AI伦理及法律相关内容,提升公众的科技素养和法律意识,帮助公众识别AI犯罪风险。利用社交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AI技术的潜在风险与防范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AI技术的滥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权益构成了严峻威胁。在享受AI技术带来的红利时,我们必须坚守法律底线。AI的开发者、使用者及相关平台需加强自律,平台应切实阻断违法内容的传播,个人应严守法律底线,远离违法创作。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机制、压实平台责任和加强法治宣传,才能有效遏制AI犯罪,在技术创新与法律秩序之间取得平衡,推动AI技术向善发展,共同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 张国庆

(人民法院报)

来源:今日头条
原文标题:男子用AI写中英双语色情小说,每篇15元至30元,获利22800余元被判十个月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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